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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外国语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2014-09-26  点击:[]

    天津外国语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不断提高学校采购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各类货物、服务和工程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实施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配置标准适当、过程规范有序、信息准确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日常办公职能由资产管理处执行。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施政府采购的集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定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办法,定期向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报告采购工作情况;对采购计划的合规性、可行性以及适用的采购方式等因素进行审核;对形成采购计划的集中执行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集中采购;对符合分散执行标准的采购项目授权申购部门自行采购;对超过学校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组织校级论证或验收事项;对已签订采购合同的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合同执行的追踪监控;对符合结款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拟定结款计划,履行付款手续;组织协调其它与政府采购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采购需求部门对其所拟定的采购计划的必要性、明晰性、可行性负有直接责任。采购计划标的应当与实际使用用途或功能相匹配,根据货物、服务或工程等不同类别的项目拟定采购计划书,需求标的信息应当明晰、准确、完整。在形成采购计划阶段,采购需求部门还应当落实预算资金、使用地点、采购项目负责人、设备保管人等事项。采购学校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采购需求部门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组织专家小组验收。采购计划的审批按照学校有关行政事项审批程序进行。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完成其它与采购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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