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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外国语大学校属科研机构招标项目管理办法

    2015-03-22  点击:[]

    天津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2015年3月19日印发

    为调动我校教师参与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我校校属科研机构的发展,提高学校科研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发布机构

    本办法中发布招标项目的科研机构是指:天津国际发展战略研究院、中央文献翻译研究基地、外国语言文学文化研究中心、语言符号应用传播研究中心、拉美研究中心、东北亚研究中心、欧美文化哲学研究所、比较文学研究所等校属科研机构。

    二、项目招标程序

    (一)校属科研机构项目招标要体现“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严格管理”等要求。

    (二)校属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向科研处提交项目招标方案和通知,经科研处审定后发布。

    (三)招标项目的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由招标单位负责,科研处可给予协助或指导。

    (四)评审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将评审结果报科研处备案。招标单位可以在每批次立项项目中最多推选20%为天津外国语大学校级委托招标项目。

    三、招标项目管理

    (一)校属科研机构招标项目一般研究周期为一年。

    (二)校属科研机构招标项目由招标单位负责申报、评审、立项、结项、经费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被推荐为校级委托招标项目的负责人,项目在研期间不得申报校级科研项目。

    (四)校级委托招标项目将同时纳入科研处进行统一管理。

    (五)校属科研机构招标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两项以上不同科研机构的招标项目。各科研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务必做好申报人员资格审核工作。

    (六)校属科研机构招标项目经费由发布机构从自主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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