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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条例

    2018-03-01  点击:[]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9号文件,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招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按需招收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分为中央(地方)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推荐免试是我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我校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九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学制2-2.5年)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职责

    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天津市招办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宣传,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一条 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编制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三条 审查报考考生的报考资格。

    第十四条 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和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对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三、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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